会籍申请
机构会员
凡宗旨与目标与社联之宗旨与目标一致而提供直接社会服务的香港社会服务机构。
永久个人会员
于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已登记成为永久个人会员的人士。
申请资格
凡与本会之宗旨与目标一致,正提供直接社会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作为其主要工作之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社联章程第十五条,申请为机构会员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 须为本港独立法人或信托法团或注册社团;
(二) 须为《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之慈善团体;
(三) 开办至少两年;
(四) 须有章程或类似的注册文件;
(五) 须提交年报及核数报告或经核证的周年收支账目;
(六) 必须遵守本会执行委员会不时修订的其他条件。
递交申请
(一) 向本会索取申请表格,该表格亦可于本会网页下载;
(二) 填妥申请表格及准备表格内注明须向本会提供的佐证文件;
(必须由本会机构会员的正式代表签署「动议人」及「和议人」等两部分);
(三) 将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邮寄或派员送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4楼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会员联系及服务组。有关处理会籍申请的程序载于《会籍管理政策》。
下载表格: